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115民初12584号
  原告张某甲,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秦某某,女,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张乙,男,1988年1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秦某某、张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振秀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楼 毅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