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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73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住江苏省无锡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沪010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曾某某退赔违法所得给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曾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曾亚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永波
审 判 员 张莺姿
审 判 员 管勤莺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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