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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74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升台),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沪0118刑初58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刑初5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国祥
审 判 员 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 孙 晔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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