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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76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AA,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AA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沪0110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马AA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马AA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420元。原审被告人马AA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马AA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马AA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马AA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AA撤回上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刑初5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永波
审 判 员 管勤莺
代理审判员 朱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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