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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5445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贾某,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徐某某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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