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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6792号
原告刘某,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李某,女,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宇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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