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2刑终80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沪0106刑初48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在二审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高某某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刑初4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国祥
审 判 员 黄伯青
代理审判员 孙 晔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一献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