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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822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仁利
审 判 员 朱春媚
代理审判员 朱婷婷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胥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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