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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8048号
  原告邱某甲,女,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邱某乙,男,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郑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怡彬,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丙(暨被告邱某A之委托代理人),女,194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邱某丁,女,195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邱某A,女,1954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邱某甲诉被告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A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5月25日、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甲,被告邱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健、刘怡彬,被告邱某丙、邱某丁、邱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甲诉称,原、被告均为被继承人姚林妹的子女。2008年12月17日,姚林妹在原、被告五人及律师的见证下立遗嘱,明确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继承。2015年1月15日,姚林妹死亡。姚林妹与丈夫邱根法共生育五个子女,即本案的原、被告。邱根法于1994年9月22日去世。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在姚林妹名下。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继承。
  被告邱某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不认可原告的诉请。当时母亲立遗嘱是希望原告对母亲尽赡养义务,但原告未尽到赡养义务,而是被告邱某丙尽的赡养义务,且母亲去世后灵堂设在原告处原告也不同意。故不同意房屋由原告继承。
  被告邱某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诉请。同意按照遗嘱继承,当时母亲说其他的子女都拿过了,就原告没拿过,故房子在母亲去世后给原告。房子分好之后,母亲跟原告生活,我们五个人都知道这个情况,也都是同意的。
  被告邱某丁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邱某A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姚林妹与丈夫邱根法共生育五个子女,即本案的原、被告。邱根法于1994年9月22日去世。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08年11月登记在姚林妹名下。2008年12月17日,姚林妹在原、被告五人及律师的见证下立遗嘱,明确系争房屋由原告继承。同日,原、被告五人立下协议,再次明确系争房屋在姚林妹去世后,由原告继承。2015年1月15日,姚林妹死亡。被告邱某乙不予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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