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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20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族。2015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沪0104刑初34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缴获的赃物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星
代理审判员 徐 洁
审 判 员 王晓越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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