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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257号 (2)
  一、准许上诉人朱某、付某某、史某某撤回上诉。
  二、驳回傅某某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星
代理审判员 徐 洁
审 判 员 王晓越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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