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115民初3557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孙成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米会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