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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5579号
原告徐某甲,女,1953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乙,男,1949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徐某甲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米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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