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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5909号
  原告蒋某某,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
  被告陆某某,男,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葛蓓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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