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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5911号
  原告金某,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刘某某,女,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 判 员 戴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米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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