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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9868号
  原告刘某,女,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荀大鹏,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嵇某某,男,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恒,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延娜,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肖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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