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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1909号
  原告鞠某,女,1983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某,男,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原告鞠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鞠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乔亚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楼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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