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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2548号
  原告李甲,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东,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1977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甲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杨东,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通过网络相识,此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9月结婚,2005年4月生育一子名李某乙。双方因孩子由哪方老人帮助照顾发生争执,且因被告不尊重原告母亲,双方于2006年7月发生严重口角,大打出手,被告宣称要离婚,自此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08年后,双方冲突日益频繁,2011年至2014年间经常发生较严重的肢体冲突,被告也多次口头提出离婚。2014年12月,原告首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双方经调解和好。2015年7月1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2015年9月15日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同月30日,原告搬离双方共同居住处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原、被告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中,潍坊路房屋权利人登记在被告名下,羽山路房屋权利人及贷款人均为原告,尚余房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50,626.16元。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父母态度不好,双方为孩子教育等问题有很大争执,从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至今情况无任何改善,且自2015年9月30日起分居至今,故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因工作原因有一半时间不在上海,且父母年纪大,无法帮助照料孩子,故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李某乙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结婚、生育情况属实。被告就职于东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月收入5,000余元,此外还有兼职收入4,500元/月,但不稳定。原、被告间有过争吵及肢体冲突,但都属于正常现象,且系原告打被告。原告虽然在外租房,但家里也住,并保留相应物品。原告首次起诉离婚后,被告与孩子都努力讨好原告,给予家庭温暖,故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自身收入低,要求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自行相识,2004年9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24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婚后,双方因子女抚育等问题产生矛盾及肢体冲突。2014年12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15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2015年9月15日,本院作出判决未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本市浦东新区玉兰路XXX号XXX室房屋,租期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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