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2刑终68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XX,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顾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六月六日作出(2016)沪0101刑初50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顾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毒品应予没收。判决后,顾XX不服,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顾XX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顾X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顾XX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XX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刑初5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朱银萍

审 判 长 郭 寅
审 判 员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韩 杰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阳强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