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2刑终76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沪010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瞿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上诉人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上诉人吴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某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仁利
审 判 员 章丽斌
审 判 员 朱春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胥保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