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2刑终78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岑某,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暂住本市杨浦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岑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沪0110刑初52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查获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判决后,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岑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岑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岑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刑初5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国祥
审 判 员 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 孙 晔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一飞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