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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83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喻某某,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沪0101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喻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根据喻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喻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刑初6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关敬杨
审 判 长 夏稷栋
审 判 员 张莺姿
审 判 员 彭卫东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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