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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8055号
  原告顾某甲,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顾某乙,女,194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顾某丙,男,194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丁,女,195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顾某A,女,195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顾某B,女,1957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诉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A、顾某B遗赠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某甲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树 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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