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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851号
  原告徐某某,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徐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乔亚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楼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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