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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958号
  原告陈某,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傅建平,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陈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同时也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嘉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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