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2刑终85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光头),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沪0118刑初49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在二审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杨某某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国祥
审 判 员 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 孙 晔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 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