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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3刑初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温州市,暂住地上海市。
  辩护人潘文策、曾涛,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22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潘文策、曾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戴某某经与网友王寰(网名“饼干妹”,另案处理)合谋,商定由戴某某以“刘章”的名义为王寰代收国外邮寄入境的藏有大麻叶的包裹,再按照王寰下一步指示进行后续操作。同月19日,上海吴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接到线索后,即前往位于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XXX号申佳客便利店邮件代收点对收件人为“LIUZHANG”、运单号为EEXXXXXXXXXCA的从加拿大邮寄入境的包裹进行监控,因无人领取,遂将包裹带回侦查机关并予以扣押。当日,侦查人员又前往位于杨浦区内江路391弄的另一个邮件代收点了解情况时,收件人同为“LIUZHANG”、运单后号为EZXXXXXXXXXUS的从美国邮寄入境的包裹投递至该代收点,侦查人员随即进行检查,发现该包裹内藏有疑似大麻叶可疑物品,遂予以布控。同月21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携带事先由王寰提供的姓名为“刘章”的虚假身份证件前来代收点收取包裹,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随后经侦查,侦查人员又查获收件人同为“LIUZHANG”、运单号为EEXXXXXXXXXCA的从加拿大邮寄入境的可疑包裹。
  经上海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三个包裹中藏匿的绿色植株分别重2,709.74克、609.68克、2,683.52克,共计6,002.94克,均检出含有大麻成分。
  为证实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案发经过、快递运单;证人谢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视听资料、纸箱。3、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4、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王寰基本情况、逮捕证、起诉书。5、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据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是毒品大麻叶,仍多次为他人接收从境外邮寄入境的内藏有毒品的包裹,毒品大麻叶数量共计6,002.9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戴某某构成走私毒品罪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多次走私,且不属于情节严重,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其家属愿意替其交纳罚金等,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戴某某经与网友王寰(网名“饼干妹”,另案处理)合谋,商定由戴某某以“刘章”的名义为王寰代收国外邮寄入境的藏有大麻叶的包裹,再按照王寰指示进行下一步的后续操作。同月19日,上海吴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接到线索后,即前往位于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XXX号申佳客便利店邮件代收点对收件人为“LIUZHANG”、运单号为EEXXXXXXXXXCA的从加拿大邮寄入境的包裹进行监控,因无人领取,遂将包裹带回侦查机关并予以扣押。当日,侦查人员还前往位于杨浦区内江路XXX弄XXX号MR.ZAKKA店的另一个邮件代收点了解情况时,收件人同为“LIUZHANG”、运单号为EZXXXXXXXXXUS的从美国邮寄入境的包裹投递至该代收点。侦查人员随即进行检查,发现该包裹内藏有疑似大麻叶可疑物品,遂予以布控。同月21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携带事先由王寰提供的姓名为“刘章”的虚假身份证件,前往营口路XXX号申佳客便利店邮件代收点收取包裹,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随后经侦查,侦查人员又查获收件人同为“LIUZHANG”、运单号为EEXXXXXXXXXCA的从加拿大邮寄入境的可疑包裹,收件地址为内江路XXX弄XXX号MR.ZAKKA店。
  经上海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三个包裹中藏匿的绿色植株分别重2,709.74克、609.68克、2,683.52克,共计6,002.94克,均检出含有大麻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快递运单,与证人谢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涉案毒品通过国际快递方式从加拿大、美国被邮寄入境并被查获以及被告人戴某某到案经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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