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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x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最高法刑再3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张xx,女,汉族,1944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村。系原审被告人聂xx母亲。
申诉人聂xx,男,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人聂xx父亲。
申诉人聂xx,女,汉族,1972年1月31日出生,教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系原审被告人聂xx胞姐。
诉讼代理人李树亭,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聂xx,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河北省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捕前住河北省获鹿县(现石家庄市鹿泉区)×××村。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9月24日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xx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聂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xx死刑。
2005年1月,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2007年5月,申诉人张xx、聂xx、聂xx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xx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xx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xx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本院审查。
本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意见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审理期间,本院审查了本案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卷宗;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xx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通知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其近亲属告知,康某2已去世,并表示不再参与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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