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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x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刑事判决书(13)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聂xx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云腾
审 判 员 夏道虎
审 判 员 虞政平
审 判 员 管应时
审 判 员 罗智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春晓
法官助理 刘 志
书 记 员 杨艳明
书 记 员 纪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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