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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x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刑事判决书(5)
二、聂xx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严重影响在卷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从聂xx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被抓获,到9月28日卷内出现第一份有罪供述笔录,共有5天时间,原审卷宗内没有这5天的讯问笔录。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对此提出诸多质疑,认为缺失的笔录可能对聂xx有利。检察机关也提出,从聂xx到案至作出第一次有罪供述间隔5天时间,而卷内没有一份此间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
1.聂xx被抓获之后前5天办案机关曾对其讯问且有笔录。一是聂xx在卷供述证明有讯问笔录。据二审期间的提讯笔录记载,审判人员当时问聂xx,在其被抓获之后的前5天,侦查人员是否对其讯问并作了笔录,聂xx回答,侦查人员将其带至郊区分局的当晚就审问了,其交代了强奸妇女的事,并说“记着可能作了(笔录)”。二是原办案人员证明有讯问笔录。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经调查询问原办案人员,多人证实这5天有讯问并制作了笔录。此外,据原办案机关干警撰写并发表在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上的《青纱帐迷案》一文反映,聂xx被抓获并被关进派出所后的一个星期内,办案机关一直在对其“突审”。
2.聂xx在该5天内,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辩解。一是聂xx在卷供述可以证实。在1994年9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在聂xx供认有罪后问道:“为什么原来不讲实话?”聂xx答:“我想隐瞒,抱着逃避打击的心理。”9月29日聂xx在自书的《检查》中写到:“在审问时,我心里还隐着一些侥幸心理,想隐瞒过关。”在同年12月26日送达起诉书笔录中,送达人员问聂xx什么时候交代的犯罪事实,聂xx答:“一开始没交代,第二天晚上交代的。”二是原办案人员可以证实。有办案人员称:“聂xx头一天只承认了一些偷看女人解手的流氓行为,到了第二天,开始陆陆续续交代了一些犯罪事实,到了27日就彻底交代清楚了。”此外,据《青纱帐迷案》一文反映,聂xx刚被抓获时“只承认调戏过妇女,拒不交代其他问题”,办案人员“巧妙利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聂xx终于供述了强奸杀人的事实。
3.对原审卷宗内缺失该5天讯问笔录,原办案人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均就前5天讯问笔录全部缺失的原因,询问了公安机关原办案人员,他们作了多种解释:一是聂xx的供述断断续续,笔录不完整;二是这些笔录可能入了副卷,但由于搬家或时间长,副卷找不到了;三是当时存在对完整的讯问笔录入卷移送,不完整的讯问笔录不入卷移送的习惯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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