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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x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刑事判决书(8)
3.原办案人员对案发之后前50天内相关证人证言缺失原因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就原审卷宗内为何没有这50天的证人证言,询问了多名原办案人员,他们作出了两种解释:一种说法是当时摸排大多用笔记本记录,破案需要的材料才会整理,不需要就不整理,没有入卷可能是这个原因造成的;另一种说法是当时的办案习惯是侦查卷宗不装订,先送给预审科去挑,没有用的预审科就剔出去,这些证人证言可能被预审科当作没有用的剔除了,入了副卷,副卷后来搬家时丢失。这些解释对于一般的摸排对象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对于询问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人,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当时的办案规范和惯常做法。首先,侯某某、余某某是本案重要证人,对其询问应当按照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范制作笔录入卷,并随案移送。其次,侯某某、余某某等人在案发之后前50天所作的证言,是初始证言,是确定被害人遇害时间和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依据,是侦破本案的重要线索。即使当时有将材料送预审科挑选的做法,对于这些重要的证人证言也不应当剔除。
综上,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证言全部缺失不合常理,且关键证人侯某某后来对与康某1最后见面时间的证言作出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对康某1死亡时间和聂xx作案时间等基本事实的认定,导致在案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受到严重影响。原办案人员对有关证人证言缺失的原因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这些缺失证据对聂xx可能有利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聂xx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认定聂xx有无作案时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
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聂xx所在车间有一份考勤表,该考勤表可以证明聂xx1994年8月5日是否上班,没有考勤表就不能认定聂xx有作案时间,认为这张对聂xx有利的考勤表被办案机关有意隐匿。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
1.有证据证明考勤表确实存在且已被公安机关调取。本案复查期间,证人葛某某证实,聂xx出事后,办案机关找他问了聂xx的出勤情况,并拿走了这份考勤表,他曾经让办案人员用后归还,但办案机关没有退还。本案再审期间,原办案人员也承认,当年曾对葛某某调查走访,见到并应当提取了考勤表。
2.考勤表对证明聂xx有无作案时间具有重要证明价值。葛某某证实,考勤表记载了聂xx所在车间员工的每日出勤情况,他当年作证时是“照着考勤表说的”聂xx出勤情况。当时办案人员还曾问他考勤表上的“√”和“×”是什么意思,他解释说“√”表示出勤,“×”表示没有出勤。因此,考勤表是证明聂xx1994年8月出勤情况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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