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3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厉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将从他人处购进的假冒“GIVENCHY”(纪梵希)、“CELINE”(色丽耐)、“LOUISVUITTON”(路易威登)、“BURBERRY”(勃贝雷)等品牌箱包,存放于其租赁的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XXX号XXX室并对外销售。上海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2日在被告人金某某居住处进行调查时,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上述藏匿涉案箱包的地点。上海市公安局遂将其抓获并于当日对藏匿地点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金某某待销售的“GIVENCHY”、“CELINE”、“LOUISVUITTON”等品牌箱包225件。经鉴别,上述箱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219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市场(零售)中间价共计人民币4,59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459万余元,数额巨大。金某某系犯罪未遂,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金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在未经相关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冒“GIVENCHY”(纪梵希)、“CELINE”(色丽耐)、“LOUISVUITTON”(路易威登)、“BURBERRY”(勃贝雷)等品牌箱包,存放于其租赁的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XXX号XXX室,并对外进行非法销售。2016年8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在金某某居住处进行调查时,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藏匿涉案箱包的地点。上海市公安局遂将其抓获并于当日对上述藏匿地点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金某某待销售的“GIVENCHY”、“CELINE”、“LOUISVUITTON”等品牌箱包225件。根据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的代理机构和个人鉴别,上述箱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219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市场(零售)中间价共计4,597,000元。上述涉案物品现均扣押于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房地产租赁合同》,相关《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相关授权委托书、境外公证机构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公证、认证等书证,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的代理机构和个人出具的关于“GIVENCHY”、“CELINE”等品牌《鉴定书》及《价格证明》等书证,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亦予以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已向本院缴纳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45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金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金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庭前预缴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本院决定对金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