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3刑初108号 (2)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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