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3刑初108号 (2)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露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