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75号 (2)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缴获的身份证件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陶琛怡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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