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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0)
10.冠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接处警详情、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4月1日,苏某报警称其名仕花园小区住房门锁被换,两万元现金被盗。经现场勘验,未发现有涉及盗窃案件价值的痕迹物证。同月13日11时17分,冠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接110指令,名仕花园小区最东边楼有人闹事。民警赶到该楼11楼西户,发现吴某等在房内搬东西,吴某向民警出示二手房买卖合同。苏某到场后,吴某责骂苏某欠钱不还,苏某承认欠债,并承认已将房产证交给吴某。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双方同意。民警离开时,吴某让苏某留下,民警告知吴某不能阻止苏某离开,同时提醒苏某可以随时给民警打电话。民警下楼后,打电话再次告知吴某无权阻止苏某离开,吴某同意。14日16时27分,郭某1打电话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印章。当日22时07分,刘某打电话报警称源大公司有人打架。
11.冠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于欢及杜某2、郭某1、严某、程某的出生日期等情况。
四、医疗证明和医生的证言
1.冠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病历、死亡记录证明:为杜某2办理住院登记完毕的时间是2016年4月14日22时42分55秒。杜某2经抢救于15日零时27分心跳骤停,抢救至15日2时18分,心跳不恢复,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
2.冠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解放军总医院的住院病案及收费票据证明:2016年4月14日至5月9日,严某在冠县人民医院抢救,CT检查提示假性动脉瘤不除外,建议转院治疗;5月12日至21日,严某在解放军总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9693.47元。同年4月14日至23日,程某在冠县人民医院治疗。
3.证人李某2、赵某2(均系医生)的证言:2016年4月14日22时许,杜某2被搀扶到该院急诊科,该院马上进行抢救。杜某2到医院时状态已经非常不好,意识模糊,烦躁状态,面色苍白,呼吸急促。鉴于病情危重,急送重症监护室。转到重症监护室时,杜某2已经昏迷,测不出体温、血压,遂进行输液、输血,上呼吸机。持续抢救到次日1时许,杜某2临床死亡。整个救治过程按照救治流程操作。事后听说有一辆送病人的车将医院限行杆撞断,未听说与保安发生冲突。
五、检察机关补充提取的证据
1.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取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10月20日,苏某账户向赵某1账户共计汇款154万元;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苏某账户向赵某1账户共计汇款2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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