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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2016年4月1日,赵某1与被害人杜某2(男,殁年29岁)、郭某1等人将于某1上述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苏某报警。赵某1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同月13日上午,吴某、赵某1与杜某2、郭某1、杜某7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苏某报警。民警处警时,吴某称系房屋买卖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民警离开后,吴某责骂苏某,并将苏某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当日下午,赵某1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其间,苏某、于某1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当晚,于某1通过他人调解,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1,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同月14日,于某1、苏某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日16时许,赵某1纠集郭某2、郭某1、苗某、张某3到源大公司讨债。为找到于某1、苏某,郭某1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章。民警到达源大公司后,苏某与赵某1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争吵。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李某3接赵某1电话后,伙同么某、张某2和被害人严某(男,时年26岁)、程某(男,时年22岁)到达源大公司。赵某1等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苏某还款。其间,赵某1、苗某离开。20时许,杜某2、杜某7赶到源大公司,与李某3等人一起饮酒。20时48分,苏某按郭某1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某1、马某陪同。21时53分,杜某2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某2用污秽语言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某、李某3劝阻下,杜某2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杜某2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时17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2殴打于欢,杜某2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时22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2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杜某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2等四人受伤后,分别被杜某7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2时18分,杜某2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1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查明上诉人于欢给上诉人杜某1等7人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程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与原判相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五方面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程某、郭某1、严某(均系讨债人员)陈述:2016年4月14日下午,其三人与赵某1、李某3、么某等人到源大公司要账,先是报警称苏某私刻公章,民警来说不能打架,然后就走了。傍晚,他们守在办公楼大厅外烤串喝酒时,杜某2、杜某7来了。程某、杜某7、李某3、杜某2喝了两瓶白酒,其他人喝了两箱啤酒。后他们进入接待室,杜某2骂着向苏某要钱,并用手拍打于欢,还脱下于欢的鞋,放到苏某鼻子处,被苏某打掉。于欢想站起来,被杜某7等人从后边摁住。民警进接待室时,张某2把于欢摁在沙发上。民警问谁报警,没人吭声。苏某和于欢说杜某2打人,其这一方否认。民警说不能打架,就出去找报警人。张某2等人拦着苏某、于欢不让离开。杜某2还将于欢推到南墙处说报警也不管用,并说“你攮我唉!有本事你攮我哎!”没注意怎么回事,其三人和杜某2就被于欢拿东西捅了。程某、严某被捅了肚子一下,郭某1见杜某2被捅,扭身时被于欢抓住衣领捅后背一下。郭某1称看见于欢拉开上衣拉链拿出一把刀。后来杜某7等人开车将受伤的人送到县人民医院救治。到急救楼门口时杜某2已不能下车。当地人比较认可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李某3、张某3、郭某2说若有人问起,就说到源大公司要自己的钱。案发几个月前,郭某1和郭某2到过源大公司支锅做饭进行讨债,在车棚里睡了两三天。案发前两天,赵某1还让郭某1等人去名仕花园的一套房子里住。4月13日,杜某2、赵某1、吴某等人到名仕花园的房子里搬家具,苏某与民警一起过来。
2.上诉人于欢供述和辩解:2015年8月,讨债人员到源大公司院内支锅做饭,在车棚睡觉。2016年4月,讨债人员占其家房子,跟着其父亲。4月13日下午,讨债人员将其家房内家具搬到源大公司,其父母多次打报警电话和市长热线。当晚,其父亲称已经协调好,把房子给对方,再给对方30万元。14日下午,讨债人员到公司找其母亲苏某。民警到达,说有人报警反映源大公司刻假章,查看公司印章后走了。其与苏某在财务室坐着,对方要求还款,当时没人打其与苏某。其与苏某在餐厅吃晚饭时,对方在门外守着。后对方将其与苏某带到接待室,马某、张某1陪同,杜某2进来让人将其与苏某的手机要走放在桌上。杜某2说些侮辱性语言,将烟头弹在苏某右肩部衣服上。杜某2还站在茶几边将裤子褪到大腿根,露出下体左右晃,离苏某三四十公分。马某与对方的李某3劝,杜某2才把裤子提上。杜某2脱下其一只鞋,放在苏某嘴边,苏某将鞋打落。李某3等要其喊“叔叔”,其不喊,身后的人就揪其头发,杜某2扇其两耳光。杜某2不停地骂其与苏某,还叫其“欢欢”,说“欢欢像狗名”。其多次想起身,都被摁住。民警到接待室,其和苏某说对方打人,对方不承认。民警劝说“别打架”,就去外面了解情况,对方五六人跟出去。其与苏某也想出去,被拦住。对方的人陆续回来,让其坐下,其怕被打不敢坐。杜某2、郭某1等四五人将其向东南角推,有人从后边卡其脖子,将其推到靠东墙办公桌南边。其从桌上拿起刀挥舞,喊“别过来,别过来”。杜某2上前说“你攮唉,你攮唉”,其就捅了杜某2腹部一刀。其他人见状冲过来,其又捅了程某、郭某1腹部各一刀。民警让其把刀交出,其说“等我出去,把刀给你”。其这么说,是因为在房内没有安全感。民警坚持让其交出刀,其将刀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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