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
5.证人张某4、卢某、康某的证言与赵某1、吴某的证言相印证。张某4还证明,赵某1第一次借给于某1的100万元,都知道是吴某的;第二次借给于某135万元,有10万元是向其借的。卢某还证明,于某1为欠吴某账的事,请其找吴某说和,双方同意于某1将房子折抵60万元过户给对方,再还30万元即全部清账。康某还证明,吴某与于某1对房子问题有分歧,吴某称是买卖,于某1称是抵押。
6.证人朱某(民警)的证言:2016年4月14日22时许,其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赶到源大公司。在接待室苏某说有人打于欢,多名男子否认。其见于欢身上没有明显伤痕,即告知无论怎样都不能打架。其问谁报警,苏某称是厂里的工人。其走出接待室打电话向值班民警徐某汇报,让徐某过来。其与郭某3上警车商议是否向所长汇报。三四十秒后下车,马某向其讲述情况。其一听接待室异动,立即返回,见宋某拿着一把刀。
7.证人宋某、郭某3(辅警)的证言与朱某的证言相印证,并证明其二人听到打闹声即返回接待室,见于欢手持一把刀,要求于欢将刀放下,后宋某从于欢手里将刀拿过来。
8.证人徐某(民警)的证言:2016年4月14日下午,郭某1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印章。其带辅警赶到现场,郭某1反映苏某欠债不还,引发争吵,其制止并劝双方依法解决。双方无异议,其与辅警撤离。当日22时许,朱某打电话向其介绍源大公司警情,并让其过去。不久朱某又打电话称有人动刀。其赶到源大公司,讯问于欢,并口头传唤于欢、苏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三、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有关书证材料
1.冠县公安局出具的执法记录视频证明:2016年4月14日22时17分,民警朱某和辅警郭某3、宋某驾驶警车到达源大公司,警灯闪烁。朱某进接待室问谁报警、是否有人打架,苏某指认杜某2打于欢耳光,杜某2等否认并称是经济纠纷;苏某称厂里工人报警;民警警告双方不能动手;于欢欲离开被讨债人员阻止。22时22分,朱某和辅警走出接待室,马某反映讨债人员侮辱苏某。朱某打电话。后朱某和辅警走到门厅外,朱某让辅警告诉双方不能动手。22时26分,辅警走进大厅,透过玻璃墙见接待室内杜某2、程某捂着肚子,于欢、苏某站在接待室东南角,严某、郭某1等站在于欢、苏某对面。辅警从大厅走向接待室门口过程中(时长10秒),于欢持刀分别捅刺严某、郭某1各一刀。辅警进入接待室,让于欢交出刀,于欢称从接待室出去才能交刀,后在辅警连续责令下将刀交出。22时43分,民警徐某对于欢进行讯问。
2.冠县公安局提取的源大公司监控视频证明:2016年4月14日17时50分后,讨债人员进出源大公司财务室。19时许,苏某、于欢从财务室出来,么某、苗某跟随。20时48分,苏某、于欢、马某、张某1进入接待室。21时53分,在办公楼门口烧烤的讨债人员陆续进入接待室。22时17分,警车到达,民警朱某和辅警郭某3、宋某进入接待室。22时22分,多名讨债人员跟随民警走出接待室,后陆续返回。22时24分,郭某3、朱某从警车右侧上车。约40秒后,郭某3、朱某下车绕到车左侧。此时于某2走到警车左侧。22时26分,郭某3、宋某走进接待室,程某捂肚子、郭某1捂腰部、杜某2被人架着、李某3背着严某先后走出接待室,分乘三辆车离开。
3.冠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源大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接待室靠东墙放有两张办公桌,桌前各放有一把办公椅,与屋门相对应靠南墙鱼缸西侧放有两张办公桌,靠西墙放有三人沙发,东侧放有茶几,相对应东侧放有一对单人沙发,其中南侧沙发扶手上有鞋印。接待室内及门厅、门口地面有滴落血迹。
4.冠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聊城市公安局出具的DNA检验鉴定意见证明:(1)2016年4月14日,从于欢处扣押单刃尖刀一把,刀全长25.8厘米,刀身长15.3厘米,刀柄长10.5厘米,刀身最宽处3.1厘米。经鉴定,尖刀刀尖、刀刃、刀刃刀柄结合处检出郭某1的血迹;刀柄上检出于欢的基因分型和程某的血迹。(2)2016年4月15日,从于欢处扣押牛仔裤一条、夹克一件。经鉴定,牛仔裤上检出程某的血迹;夹克上检出于欢和郭某1的混合基因分型。(3)在接待室及大厅内、门厅台阶附近提取的多处暗红色斑迹上分别检出郭某1、杜某2的血迹及郭某1、程某的混合血迹。
5.冠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杜某2上腹部正中见一纵行2厘米×0.5厘米哆开创口,深达腹腔,创道长15厘米,造成肝固有动脉2厘米裂伤口及肝右叶下侧面裂伤长4厘米、深8厘米。该损伤符合被他人用锐性致伤物(如单刃尖刀类)在外力作用下所形成。杜某2系腹部损伤后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6.聊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证明:在死者杜某2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48毫克/100毫升。
7.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证明:郭某1右腰背部有长4厘米皮肤裂伤,深达胸腔,右肺下叶不张,右胸腔积液(血),术中突发心跳骤停,未能施行开胸手术,经积极引流及输注红细胞、血浆得以保全生命。评定为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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