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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9)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靖
审判员 刘振会
审判员 王文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颖博
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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