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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与于艳茹撤销博士学位决定诉讼案(2)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的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合法,是本院应当审查的主要问题。“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原则。同时,该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学位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其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级。因此,为了培养我国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院校在授予学位,特别是最高级别的博士学位过程中,应当按照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审慎进行处理;对于已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的,亦应遵循正当程序进行,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于艳茹就涉案论文是否存在抄袭陈述了意见;但此次约谈系北京大学的专家调查小组进行的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艳茹不利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虽然北京大学当庭辩称此次约谈有可能涉及到撤销学位问题,但北京大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北京大学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作出的《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被诉《撤销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该《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驳回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大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2.上诉人在作出决定前,曾经约谈过于艳茹,已经给其提供了充分陈述与申辩的机会。没有相关规定要求,上诉人必须向于艳茹说明其学位可能被撤销的后果。而且,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于艳茹在受到处分之后,也已向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予以受理并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于艳茹本人的申辩,并进行了讨论;3.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一审法院以此为由撤销《撤销决定》显属不当。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于艳茹表示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北京大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籍表及研究生科研统计表,证明于艳茹博士生的在读期间;2.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证明于艳茹是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抄袭论文;3.历史学系关于博士生毕业时发表科研论文的规定,证明其对科研论文发表的要求;4.《运动》;5.原作者论文;6.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以上证据证明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属于抄袭;7.关于于艳茹论文《运动》编审情况的说明,证明于艳茹是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抄袭文章;8.关于于艳茹博士发表文章的评审意见,证明校外专家认为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属严重抄袭;9.于艳茹抄袭事件专家调查小组报告,证明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属抄袭;10.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7次会议纪要;11.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8次会议纪要;12.《撤销决定》,以上证据证明其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对于艳茹作出处理;13.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纪要;14.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以上证据证明其按规定对于艳茹的申诉进行了处理;15.市教委《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及补正通知书,证明其对于艳茹抄袭行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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