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与于艳茹撤销博士学位决定诉讼案(4)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于艳茹向一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1.《撤销决定》,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2.收据;3.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4.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于艳茹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5.北京大学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证明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时,始终未让其查阅、复制、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其更不可能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和申辩;6.凤凰网转载新华社2015年1月10日的新闻报道;7.中央电视台2015年1月10日新闻报道的视频资料及网址(附文字稿),以上证据证明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未送达并经于艳茹签收,即进行新闻通报,是程序违法;8.博士学位证书,证明其已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于2013年7月5日取得博士学位;9.《国际新闻界》封面、目录页和封底,证明《运动》的发表时间为2013年7月23日,并不是在校期间发表;10.研究生科研统计表,证明其在读期间超额完成了学校指定的发表论文任务,符合答辩资格,且《运动》一文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11.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证明其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已经符合“至少发表2篇论文”的要求,具备了校规所规定的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12.北京大学研究生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指南,证明科研统计表和学籍表是两种表格,待刊论文必须提交接收函;1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通知(2013年6月28日),证明《运动》一文发表时,其身份已不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14.电子邮件12封,证明《国际新闻界》杂志社于2013年3月18日对其投稿作出刊物接收的回应,直至同年6月25日文章并未正式发表,在此期间,其向《国际新闻界》发送两次邮件更改署名,《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未作出回应,其于10月底才知道《运动》已经发表,且署名单位仍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15.凤凰网转载《京华时报》新闻报道(2014年8月24日),证明北京大学曾经向媒体表态,《运动》一文属文责自负,与北京大学无关;16.博士研究生成绩单,证明其博士在读期间各门功课成绩优异;17.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致北京大学的公函(2014年10月31日),证明于艳茹现在的单位对其学术表现予以充分肯定;18.关于对于艳茹学术论文抄袭事件尽快作出处理意见的通知,证明北京大学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规;19.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会议记录(2014年12月24日),证明北京大学工作程序存在瑕疵和错误,记录内容含有虚假陈述,于艳茹从未承认抄袭,且仅有5名委员建议撤销学位,未超过半数,于艳茹的博士学位不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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