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与于艳茹撤销博士学位决定诉讼案(5)
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于艳茹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4、证据8至证据12、证据14、证据18与本案有关,且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要求,法院予以采纳。其中,于艳茹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4能够证明其就《撤销决定》进行申诉的情况;证据8能够证明其于2013年7月5日取得博士学位;证据9能够证明《运动》一文刊登情况;证据10能够证明其申请博士学位提交材料的情况;证据11、证据12能够证明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及论文答辩、学位申请的相关规定;证据14能够证明其与《国际新闻界》编辑就《运动》一文进行过沟通;证据18能够证明北京大学对于艳茹涉嫌抄袭事件进行处理的相关情况。于艳茹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撤销决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于艳茹提交的证据5系其在被诉《撤销决定》作出后取得的信息公开答复函;证据6、证据7、证据15系新闻媒体的报道;证据13系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其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史学科做博士后的通知;证据16系于艳茹成绩单;证据17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的意见函,以上证据均与本案被诉《撤销决定》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于艳茹提交的证据19中有涂抹和遮挡的痕迹,不能完整反映真实的记录情况,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无法判定,故对该证据法院亦不予采纳。北京大学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6、证据8至证据11、证据13至证据15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求,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中,北京大学提交的证据1中的学籍表能够证明于艳茹博士研究生在读时间;证据1中的科研统计表、证据2及证据3能够证明于艳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提交的材料及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对发表科研论文的规定;证据4至证据6、证据8至证据11能够证明北京大学对于艳茹涉嫌抄袭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证据13至证据15能够证明北京大学及市教委对于艳茹的申诉进行了处理。北京大学提交的证据7系被诉《撤销决定》作出后取得,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大学提交的证据12系本案被诉《撤销决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认证意见。基于上述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同意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二、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三、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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