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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与于艳茹撤销博士学位决定诉讼案(7)
综上,上诉人北京大学提出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大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
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晓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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