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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嘉银与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李连雨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2民初14283号


原告孙嘉银,女,194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雷蒙服装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赵春霞(孙嘉银之女),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教师,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徐云,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连雨,女,1953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北京市318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楠(李连雨之子),北京铂盈天德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柳娇(李连雨之儿媳),oppo手机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
法定代表人徐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男,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
原告孙嘉银与被告李连雨、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廉美超市)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嘉银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春霞、徐云,被告李连雨委托代理人刘楠、杨柳娇,被告美廉美超市委托代理人郭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嘉银诉称,2016年7月27日11时26分,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购物,下电梯后看到左侧上行电梯内被告李连雨及其小孙女摔倒,原告未曾多想,立即跑至电梯口帮助被告李连雨祖孙二人,防止二人被电梯绞住,在搀扶被告李连雨过程中,由于被告李连雨及其小孙女摔倒,被告李连雨较为慌乱,不慎将搀扶其的原告撞倒,导致原告摔伤造成胸椎骨折。事故发生时,被告美廉美超市的电梯处无工作人员也未配备安全人员,更无任何安全警示。事故发生后,被告美廉美超市未给予被告李连雨任何救助,电梯也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同时也未给予原告任何救助,或者拨打急救电话,致原告在原地忍受痛苦近2个多小时。原告家属到达现场后请求被告美廉美超市协助其一并护送原告前往医院,遭到被告美廉美超市拒绝。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李连雨家属在原告要求下看望过一次,被告美廉美超市不管不问,其冷漠的态度,深深的刺痛了原告这份热心帮助别人的心。
被告李连雨二人出现险情,原告无任何责任及义务救助她们,但原告不顾个人安危,勇敢伸出救援之手,帮助被告,其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给予肯定,并予以弘扬。原告帮助被告李连雨身体受到了伤害,而被告李连雨之后要对原告的冷漠态度甚至于“我们没有让你扶”,更是深深的刺伤了原告的心,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告李连雨既为结果侵害方又是被救助方,更是受益方,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李连雨于情于理于法均应给予原告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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