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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嘉银与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李连雨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另外被告美廉美超市作为超市经营方系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于被告李连雨发生伤害,被告美廉美超市完全是有责任的,其未尽义务,导致被告李连雨发生险情无人救助,而原告的援助恰恰又在某种程度上代替被告美廉美超市实施了救助行为,从而减轻了被告美廉美超市的责任承担范围,阻止了严重事件的发生。被告美廉美超市在此事件中未尽其应尽的责任,其是整个事件的责任方也是受益方,其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综上,原告对于被告李连雨险情发生,并不附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被告美廉美超市对被告李连雨的摔倒及原告的受伤均有义务却不尽责,原告见义勇为的行为体现我中华民族的美德,并且也是社会及国家所倡导的社会正气及价值观。因此,对于原告所遭受的伤害及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652.1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00元、出院后护理费6000元(2016年8月5日至同年9月4日,原告之女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537元、营养费3000元,以上共计32589.1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连雨辩称,一、2016年7月27日ll时26分,答辩人在美廉美超市白纸坊桥店购物上二楼滚梯时,答辩人之子刘楠在前,答辩人和孙女手牵手走在后面,滚梯运行三四节台阶时,发出嘎嘎声,两人惊吓中猛然就从滚梯上摔落下来。其后商场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过来扶救,滚梯也没有紧急制动。刘楠赶忙下来搀扶,然后看见距答辩人有些距离的被答辩人也躺在地上。事故发生后刘楠跟超市工作人员交涉,超市无人理睬,只好打110报警。然后找来凳子给被答辩人休息,并电话通知其家属过来救治。答辩人和孙女手臂、腿由于从电梯上摔下受到不同程度的擦伤且旧疾复发,家属也迅速赶到并接走治疗。而被答辩人受伤,超市无人理睬,家属迟迟未到,刘楠、杨柳娇出于同是受伤者的心理,留下帮助。后陪同被答辩人前往医院并支付急救车费180元整。当天事发到被答辩人住院的一整个下午,刘楠、杨柳娇从始至终都一直在陪同救治,甚至支出部分医疗费用。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冷漠。
二、被答辩人自称过来扶小孩,但我们摔倒在地的时候就没见过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别的人有帮扶的举动,我们是被刘楠扶起来的。在当天被答辩人入院以后,刘楠、杨柳娇及被答辩人家属又找到110的民警,一起去超市查看监控。从超市监控画面看,答辩人和孙女还有被答辩人几乎同时倒地,不存在肢体上的接触,更不是被答辩人自称的在搀扶过程中被答辩人撞到。如果说看见我们摔倒过来扶,一定是答辩人先摔倒,然后她过来。监控显示摔倒几乎是同时,不分先后,更没有肢体接触。何来看见我们摔倒后过来扶这个事呢?这个可以找白纸坊桥的出警民警核实。当事民警在查看监控后也说,没看见被答辩人有扶的动作,也没与答辩人肢体接触,并不是扶的时候被撞倒的。法院也可以查看超市监控,我们以事实依据说话而不是凭空猜测。在被答辩人摔倒超市没人帮助的情况下,我们同情被答辩人,积极帮助被答辩人给家属打电话,打110报警,并陪着被答辩人到医院协助其救治还买营养品看望,答辩人一家已经做了不应该我们应尽的职责。而被告美廉美超市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超市搬运大型货物也走行人坐的滚梯,电梯超额负重被压得嘎嘎作响,110民警和在场的刘楠还有被答辩人家属都目睹了超市员工在滚梯上搬运大件货物的行为,这都是导致滚梯运行不稳定,答辩人和孙女摔倒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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