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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嘉银与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李连雨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三、对于被答辩人的受伤,我们也深表同情。除了在事发时始终参与救治而且也在其住院后第一时间提出要去探望,但被答辩人女儿说医院检查事情繁多,而且要马上手术,让手术完了再去看望。后来被答辩人手术后其女儿通知刘楠,刘楠、杨柳娇也第一时间买了果篮、奶品等去探望。也许被答辩人觉得礼品轻微,但确实是答辩人一家的心意。刘楠、杨柳娇到现在也是带着孩子跟答辩人一家五口挤在一个50多平米的单位房里,确实没有更多物质上的表达方式,不存在态度冷漠。而且被答辩人自称见义勇为,结果既没阻止到答辩人及孩子摔倒,也没扶到人,自己摔倒了,还要求答辩人一个受害者来赔偿,这又何来的见义勇为呢。
四、答辩人及其幼小的孙女,在滚梯行驶中摔下来,是受害者。这次从电梯上摔下对她们造成的外伤虽然好了,但心理上的伤害不可估量,答辩人孙女到现在出门都不敢跟奶奶手牵手,怕摔,以致答辩人想跟孙女牵牵手都不可能。答辩人到现在也不敢坐电梯,更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敢坐电梯,此次事故不应该我们承担责任,我们也是受害方。
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美廉美超市辩称,在本案之前原告曾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该案已经法院判决,认定我方无过错。我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11时26分许,孙嘉银在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购物后,搭乘下行扶梯准备离开时,适有李连雨及其孙女乘坐上行扶梯时摔倒,孙嘉银见状又返回,在扶梯入口处搀扶跌倒的李连雨,这期间,孙嘉银跌坐在地受伤不起。事发后,李连雨之子刘楠报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内容为:“经民警到现场了解,报警人带其小孙女到超市上楼梯时,不小心摔了一跤,一老太太(指孙嘉银)帮忙扶起来的时候不慎把腰扭了,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诉讼。”
2016年7月27日同年8月4日,孙嘉银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8天,出院诊断:骨质疏松伴病理性骨折,胸12椎体压缩骨折,阑尾术后。出院建议:1、全休1月,按时服药。2、1月后门诊复查。3、避免搬持重物,不适随诊。孙嘉银为此支付医疗费15652.1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00元。
在本案之前,孙嘉银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将美廉美超市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6832.04元、护理费13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子女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本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孙嘉银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庭审中,孙嘉银为证明护理费,提供北京卓兴越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赵春惠系我单位职工,在我单位从事营业员领班工作,月平均工资5000元,因其母亲于2016年7月27日发生意外事故住院治疗,需要照顾,2016年8月一直未能上班,根据单位规定,扣发其未上班期间的工资。孙嘉银为证明交通费,提供一卡通充值发票及出租车发票,金额共计1537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监控录像、接处警记录、住院病案、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护理费发票、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2017)京0102民初第4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连雨及其孙女摔倒后,孙嘉银未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不顾个人安危,为防止更大的侵害发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称赞及肯定。孙嘉银在搀扶李连雨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连雨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之前,孙嘉银曾起诉美廉美超市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本院已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孙嘉银仍要求美廉美超市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孙嘉银在救助过程中摔倒受伤的事实,有监控录像及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予以佐证,李连雨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本院对李连雨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孙嘉银要求赔偿医疗费15652.19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并有相应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孙嘉银的伤情确需护理,护理期本院确定为30日,住院期间支付的护理费1400元,本院予以确认;孙嘉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嘉银之女发生误工损失6000元,故出院后的护理费,本院酌定每日按照150元计算,护理费为3300元;以上护理费共计4700元,孙嘉银主张的其他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孙嘉银的就医情况,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元,孙嘉银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孙嘉银要求赔偿营养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数额合理,本院应予支持。孙嘉银在救助过程中致胸椎压缩骨折,其又是高龄老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元,孙嘉银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连雨赔偿原告孙嘉银医疗费一万五千六百五十二元一角九分、护理费四千七百元、交通费一百元、营养费三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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