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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2刑初2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丹峰,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市。原系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贺晓辉、陈丹,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9日以株检公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丹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青、张晓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丹峰及其辩护人贺晓辉、陈丹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0月24日退回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016年10月31日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苏某担任中共江西省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均另案处理)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7.6万元、港币10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廖某某所送人民币200万元
廖某某系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2010年2月,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公司以2.95亿元竞得江西省吉水县城北新区W-05-06地块。因资金紧张,廖某某多次向吉水县政府请求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因违反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的规定,未获批准。2010年6月,廖某某送给程丹峰人民币200万元,请托程丹峰协调此事。程丹峰予以收受,先后向江西省吉安市、江西省财政厅相关领导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
2014年6月,苏某接受组织调查。为逃避调查,程丹峰于2014年7月通过妹妹程某某将200万元退给廖某某,并与廖某某约定在组织调查时将200万元说成是借款,已经归还。2014年9月,程丹峰在接受中央纪委谈话时将廖某某所送200万元说成是借款。此后,程丹峰委托上官某某转告了廖某某。2014年底,程丹峰当面要求廖某某将200万元说成是借款。
(二)收受范某某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7.6万元
2009年至2012年,范某某的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收购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联公司)94.33%股权过程中,范某某请托程丹峰向江西省南昌市相关领导打招呼协议出售,未获同意;后又请求在挂牌出售时附加对己有利的条件,排除竞争,得到南昌市相关方面的支持,最终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顺利地收购了江联公司94.33%股权。为感谢程丹峰,范某某2010年先后三次送给程丹峰人民币共计150万元,程丹峰予以收受;2012年送给程丹峰江联公司股份80万股(价值人民币377.6万元),由程丹峰妹夫吴某代持。2013年1月、2014年8月程丹峰先后获得分红41.6万元、38.4万元。2016年,江联公司以800.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程丹峰所持的股份。
苏某案发以后,程丹峰担心自己收受范某某财物的事情暴露,2014年底在北京鸿灏阁茶楼与范某某、吴某商量,若组织调查,要隐瞒程丹峰接受范某某送的江联公司股份的事实。
(三)收受上官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20万元、港币10万元
2010年,上官某某认识了苏某女婿程丹峰。2011年至2012年,程丹峰接受上官某某的请托,先后找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市相关领导打招呼,为上官某某在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帮忙。为感谢程丹峰帮忙,上官某某在2011年先后两次送给程丹峰人民币220万;2013年送给程丹峰港币10万元,程丹峰均予以收受。
2014年上半年,上官某某得知中央纪委在调查苏某的消息后,找到程丹峰要求退钱,程丹峰安排其妻苏某某分两笔转账退给上官某某人民币225万元,并与上官某某约定,组织调查时谎称是借款,已经归还。2014年9月,程丹峰接受中央纪委谈话调查,将上官某某送给他的200万元谎称是借款,并再次要上官某某在组织调查时,谎称是借款,已经归还。
另查明,程丹峰于2009年违法收受裘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53.8186万元;2011年违法收受李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96.95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丹峰退缴赃款人民币550万元。检察院另扣押了被告人程丹峰人民币800.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等人的证言;2、银行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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