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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4)
2014年上半年,程丹峰得知中央纪委在调查苏某的消息后,与上官某某约定将其收受上官某某的20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退给上官某某。之后,程丹峰安排苏某某分两笔转账225万元人民币退给上官某某,并与上官某某串供,如果组织调查就讲是借款,已经还了。2014年9月,程丹峰接受中央纪委谈话调查,将上官某某送给他的200万元说成是借款,并再次与上官某某串供,如果以后组织调查,就讲这是借款,已经还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收受上官某某人民币220万元、港币10万元的证据:
1、行贿人上官某某的证言:2011年端午节前,我用一个红色袋子装了20万元人民币送给程丹峰。2011年11月,我送给程丹峰200万元人民币,并安排其前妻李某2转账到程丹峰提供的账户上。2013年,我在深圳送给程丹峰10万元港币。
2、证人证言
(1)李某2的证言:2011年11月,上官某某安排其转账200万元人民币到朱某某的银行账户。
(2)苏某某的证言:2011年11月,上官某某转账200万元过来,程丹峰就找了她要账号,她把一直使用的朱某某的账号给了程丹峰,后该账户收到从李某2的账户转来的200万元汇款。她将该笔20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2013年,程丹峰从香港出差回来,给了她10万元港币,将这10万元港币存入其香港汇丰银行账户。
3、书证
李某2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证实:2011年11月18日,李某2转账人民币200万元到朱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账号:XXXXXX)。
4、被告人程丹峰供述:2011年5、6月份,上官某某送给我20万元人民币,我收下后带回家里交给苏某某保管。2011年11月,上官某某送给我200万元人民币,我收受后交给苏某某保管。2013年6月,上官某某在深圳送给我10万元港币,我收下后交给苏某某保管;2011年6月,我根据上官某某的请托,到共青城市引荐上官某某认识李某1,并要李某1关照上官某某在共青城市开发房地产项目;2011下半年,我根据上官某某的请托,向抚州市领导打招呼,请关照并加快上官某某在抚州项目的拆迁进度,龚某某和张某某均表示支持;2011-2012年间,上官某某为陈某1、李某1、陈某2、李某3等人提拔升迁的事,请我向我岳父苏某说请,我答应了;2014年3、4月份,上官某某约我在北京见面,讲苏某可能会被查,为了保险起见,最好把200万元钱退给他,如果将来问起来就说是借款。我答应将上官某某送的20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退还给上官某某,并多付一点利息。之后我安排苏某某转账225万元给上官某某。2014年9月,中纪委约谈我,我把上官某某送的20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说成是借款,并告诉上官某某,如果组织调查,要上官某某按照这个说法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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