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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苏某案发以后,程丹峰担心自己收受范某某财物的事情暴露,2014年底在北京鸿灏阁茶楼与范某某、吴某商量,若组织调查,要隐瞒程丹峰接受范某某送的江联公司股份的事实。
(三)收受上官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20万元、港币10万元
2010年,上官某某认识了苏某女婿程丹峰。2011年至2012年,程丹峰接受上官某某的请托,先后找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市相关领导打招呼,为上官某某在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帮忙。为感谢程丹峰帮忙,上官某某在2011年先后两次送给程丹峰人民币220万;2013年送给程丹峰港币10万元,程丹峰均予以收受。
2014年上半年,上官某某得知中央纪委在调查苏某的消息后,找到程丹峰要求退钱,程丹峰安排其妻苏某某分两笔转账退给上官某某人民币225万元,并与上官某某约定,组织调查时谎称是借款,已经归还。2014年9月,程丹峰接受中央纪委谈话调查,将上官某某送给他的200万元谎称是借款,并再次要上官某某在组织调查时,谎称是借款,已经归还。
另查明,程丹峰于2009年违法收受裘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53.8186万元;2011年违法收受李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96.95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丹峰退缴赃款人民币550万元。检察院另扣押了被告人程丹峰人民币800.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等人的证言;2、银行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与辩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苏某担任江西省委书记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人民币947.6万元、港币10万元,以及违法所得的753.52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丹峰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收受廖某某、上官某某两人的钱,在立案之前已经退回,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丹峰的辩护人贺晓辉、陈丹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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