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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1、对检察机关指控程丹峰犯罪罪名没有异议。
2、程丹峰的双规时间:根据程丹峰本人反映,其于2015年11月16日到湖南省纪委,17日正式审问,26日正式双规,但是省纪委的材料是证明于2015年11月16日对程丹峰实施双规,与程丹峰本人反映的双规时间不一致。我们觉得当事人本人记忆的时间不会出现差错,而且双规时间问题事关程丹峰是否能被依法认定为自首,对程丹峰定罪量刑事关重大,请依法核实。
3、关于程丹峰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根据程丹峰反映,其在双规之前主动将所有犯罪事实交代完毕,同时当时的办案人员也希望他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争取以自首论。鉴于上述事实,其请求贵院会同省纪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希望能认定其自首。
4、关于范某某所送80万股份的价值认定问题,80万股份当时是否价值377.5万元,请求法院查证。
5、被告人程丹峰及其家属积极、主动一次性全部退缴赃款,这充分说明其及家属认罪态度好,请求依据两高院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程丹峰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丹峰系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原书记苏某的女婿(2007-2013年任职中共江西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10年-2011年期间,程丹峰利用苏某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该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5.2万元、港币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程丹峰收受廖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
2008年,廖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程丹峰。2010年2月,由廖某某实际控股的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公司以2.95亿元竞得江西省吉水县城北新区W-05-06地块。2010年3月,廖某某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吉水县政府申请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首付款后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建设。吉水县政府告知廖某某,其申请事项违反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不同意其请求。廖某某遂想到请程丹峰出面帮助协调,并准备送给程丹峰200万元,以获得程丹峰的帮助。
2010年6月,廖某某安排其司机廖某1从廖某某的吉安市农商银行账户取款200万元。次日,廖某某把这笔钱带到北京,放在其住宿的中国武警司令部招待所房间内,打电话请程丹峰在招待所楼上的湘鄂情饭店吃晚饭,饭后,廖某某从他车尾箱里将事先用两个编织袋装好的200万元人民币搬到程丹峰车上送给程丹峰,程丹峰收受后将这笔钱存放在其家里的地下室。2010年8月,程丹峰将其中的1245000元存入以其父亲程某的名字办理的中国银行账户,剩余资金交给其妻子苏某某分多次存入银行和用于家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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