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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证明收受廖某某200万贿赂事实的证据。
1、证人证言
(1)廖某某的证言:2010年6月,我安排廖某1取款200万元,带到住宿的北京武警招待所,用两个编织袋将这200万元装好,送给程丹峰,程丹峰予以收受。
(2)廖某1的证言:2010年6月5日,廖某某安排我在廖某某的账号为XXXXXX的农商银行账户上分三次共计取款20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廖某某。
(3)苏某某的证言:大概2010年下半年,程丹峰交给苏某某几十万元现金,其先后多次将部分资金存入其公婆程某、朱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部分用于家庭开支。
2、书证:
(1)廖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200万取款记录复印件证明:廖某1代廖某某于2010年6月5日在吉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XXXXXX)分三笔取款共计200万元的事实。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招待所出具的廖某某入住《证明》复印件证明:2010年6月6日至2010年6月7日,廖某某入住该招待所,印证送200万元钱给程丹峰的地点。
(3)程某的中国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证明:印证程丹峰供述的收钱后使用其父亲程某的账户(XXXXXX)在2010年8月4日、5日先后存入5千、74.5万、50万,共计125万的事实。
(4)程某光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证明:苏某某使用程某的光大银行账户(XXXXXX)在2010年下半年进行现金交易的事实。
(5)廖某某、程某车辆信息复印件证明:印证廖某某送200万现金给程丹峰时所驾驶的车辆为廖某某名下登记的奔驰车;印证程丹峰收受廖某某所送200万元现金时驾驶的车辆系其妹妹名下登记的帕萨特车。
3、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2010年6月,廖某某在北京武警招待所院内将两个编织袋包装好的200万元人民币放到车上送给我,收受后,将这笔钱放在家里的地下室。2010年8月,我将其中的100余万元存入程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剩余部分交给妻子苏某某分多次存入银行和用于家庭开支。
二、证明被告人程丹峰利用苏某的职务、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廖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
1、证人证言
(1)廖某某的证言:2010年4月,因为吉水县国土局回复我们公司不能分三期支付土地成交款和支付首付款后先期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后,我就想到程丹峰是苏某的女婿和他搞好关系,以便以后请他出面帮忙协调这件事。之后我到北京请程丹峰向吉安市市长王某打招呼帮助其办理吉水县土地分三期付款和按比例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程丹峰答应了。他与王某联系之后,告诉我说这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不好办理。不久后,程丹峰到南昌滨江宾馆开会,介绍我与时任江西省财政厅厅长的胡某认识,并当面请胡某为我协调办理此事,胡某答应了,并向时任吉水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曹某某了解情况后,回复这件事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好办理。
(2)王某的证言:2010年8月份左右,程丹峰打电话给我介绍自己是苏某的女婿,并讲他一个姓廖的朋友在吉水县购买了一块土地,在办手续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请我帮忙过问一下。因为考虑到程丹峰是苏某的女婿,不好直接拒绝。在几天之后,我回复程丹峰这件事情不好办。
(3)胡某的证言:2010年,程丹峰在南昌滨江宾馆开会时,程丹峰请我帮助廖某某协调其吉水县土地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按比例分割办证的事情,我答应先了解一下情况。第二天,我向时任吉水县长刘某某、常务副县长曹某某过问了这件事。
(4)刘某某的证言:2010年,我和曹某某一起到江西省财政厅向胡某汇报工作,胡某向其了解廖某某在吉水县购买土地的事情。我讲廖某某提出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按付款比例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违反土地、财政政策规定。
(5)曹某某的证言:2007年至2010年11月份任吉水县常务副县长,分管财政、城建、国土工作。胡某向他和刘某某过问廖某某在吉水购买的土地事情,刘某某告诉胡某这是违反国土资源部的规定。
(6)曾某某的证言:廖某某的江西吉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拍卖到了该县检察院旁边的一块地。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成交价款。2010年3、4月份,廖某某找到曾某某要求分期付款、按照缴款比例分割发证,曾某某告诉廖某某其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该局最终取消了该公司的竞拍人资格,并没收了竞买保证金。
(7)黄某某的证言:2010年3月,廖某某的江西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吉水县委、县政府写了《关于请求协商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相关事宜申请》,吉水县委县政府将这份申请转给国土局办理,国土局书面回复其中“分三期付款和按照比例分割发证”的申请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2、书证
(1)吉水县W-05-0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意出让批复、拍卖出让方案、出让转让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公告和补充公告、竞买人报名表复印件证明: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吉水县国土局与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成交确认书、吉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请求协商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相关事宜申请》、吉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请求协商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相关事宜申请〉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吉水县国土局给吉阳房地产公司的告知书、吉阳房地产公司《关于请求解决吉阳地产与政府相关问题的申请》、吉水县国土局《关于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情况的请示》、吉水县国土局对吉阳房地产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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