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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不久后,廖某某约程丹峰在北京吃饭,告诉程丹峰他在吉水县购买土地的情况,请程丹峰向时任吉安市市长王某打招呼,帮助其解决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并将其公司向吉水县委、县政府出具的《关于请求协商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相关事宜的申请》交给程丹峰。程丹峰看后表示答应帮忙,并打电话给王某讲了此事,王某答应先了解一下情况。过了一两天,王某给程丹峰回复说这件事不好办,程丹峰将王某的回复告诉了廖某某。
2010年下半年,廖某某再次请托程丹峰出面向江西省财政厅厅长胡某打招呼帮助其协调此事,程丹峰答应了。不久后,程丹峰到南昌滨江宾馆开会,介绍廖某某与胡某见面,并当面请胡某为廖某某协调分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胡某答应了。第二天,胡某向相关人员过问情况之后,答复程丹峰这件事因违反政策无法办理,程丹峰转告了廖某某。
2014年6月,苏某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7月,程丹峰和廖某某为逃避调查,商量决定由程丹峰将200万元钱退给廖某某。程丹峰遂安排其妹妹程某某转账200万元至廖某某指定的廖某2银行账户,并打电话与廖某某串供,约定如果组织调查的话就讲这笔钱是借款,已经还了。2014年9月,程丹峰在接受中央纪委谈话时将廖某某送的200万元说成是借款,并委托上官某某转告廖某某,如果组织调查,要廖某某按照这个说法讲。2014年底,廖某某约程丹峰在北京见面,程丹峰又把其接受中央纪委谈话时的说法跟廖某某讲了一遍,要廖某某今后组织找其谈话时按照其说法讲。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证明收受廖某某200万贿赂事实的证据。
1、证人证言
(1)廖某某的证言:2010年6月,我安排廖某1取款200万元,带到住宿的北京武警招待所,用两个编织袋将这200万元装好,送给程丹峰,程丹峰予以收受。
(2)廖某1的证言:2010年6月5日,廖某某安排我在廖某某的账号为XXXXXX的农商银行账户上分三次共计取款20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廖某某。
(3)苏某某的证言:大概2010年下半年,程丹峰交给苏某某几十万元现金,其先后多次将部分资金存入其公婆程某、朱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部分用于家庭开支。
2、书证:
(1)廖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200万取款记录复印件证明:廖某1代廖某某于2010年6月5日在吉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XXXXXX)分三笔取款共计200万元的事实。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招待所出具的廖某某入住《证明》复印件证明:2010年6月6日至2010年6月7日,廖某某入住该招待所,印证送200万元钱给程丹峰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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