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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3)程某的中国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证明:印证程丹峰供述的收钱后使用其父亲程某的账户(XXXXXX)在2010年8月4日、5日先后存入5千、74.5万、50万,共计125万的事实。
(4)程某光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证明:苏某某使用程某的光大银行账户(XXXXXX)在2010年下半年进行现金交易的事实。
(5)廖某某、程某车辆信息复印件证明:印证廖某某送200万现金给程丹峰时所驾驶的车辆为廖某某名下登记的奔驰车;印证程丹峰收受廖某某所送200万元现金时驾驶的车辆系其妹妹名下登记的帕萨特车。
3、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2010年6月,廖某某在北京武警招待所院内将两个编织袋包装好的200万元人民币放到车上送给我,收受后,将这笔钱放在家里的地下室。2010年8月,我将其中的100余万元存入程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剩余部分交给妻子苏某某分多次存入银行和用于家庭开支。
二、证明被告人程丹峰利用苏某的职务、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廖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
1、证人证言
(1)廖某某的证言:2010年4月,因为吉水县国土局回复我们公司不能分三期支付土地成交款和支付首付款后先期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后,我就想到程丹峰是苏某的女婿和他搞好关系,以便以后请他出面帮忙协调这件事。之后我到北京请程丹峰向吉安市市长王某打招呼帮助其办理吉水县土地分三期付款和按比例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程丹峰答应了。他与王某联系之后,告诉我说这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不好办理。不久后,程丹峰到南昌滨江宾馆开会,介绍我与时任江西省财政厅厅长的胡某认识,并当面请胡某为我协调办理此事,胡某答应了,并向时任吉水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曹某某了解情况后,回复这件事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好办理。
(2)王某的证言:2010年8月份左右,程丹峰打电话给我介绍自己是苏某的女婿,并讲他一个姓廖的朋友在吉水县购买了一块土地,在办手续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请我帮忙过问一下。因为考虑到程丹峰是苏某的女婿,不好直接拒绝。在几天之后,我回复程丹峰这件事情不好办。
(3)胡某的证言:2010年,程丹峰在南昌滨江宾馆开会时,程丹峰请我帮助廖某某协调其吉水县土地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按比例分割办证的事情,我答应先了解一下情况。第二天,我向时任吉水县长刘某某、常务副县长曹某某过问了这件事。
(4)刘某某的证言:2010年,我和曹某某一起到江西省财政厅向胡某汇报工作,胡某向其了解廖某某在吉水县购买土地的事情。我讲廖某某提出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按付款比例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违反土地、财政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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